(2017)陕0625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45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58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张某甲,男,32岁,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43岁许,住志丹县旦八镇。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625民初230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甲在你处有房屋拆迁补助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某甲补助款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