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区某屯居民委员会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区某屯居民委员会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176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区某屯居民委员会。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区某屯居民委员会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区某屯居民委员会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无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审判员 武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甲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