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陆风琴与贾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风琴,贾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554号申请执行人陆风琴,女,汉族,生于1954年9月1日,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贾宝红,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23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风琴与被执行人贾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陕0303民初15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风琴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4000元、利息86000元、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2341元、执行费18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贾宝红银行存款13422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