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马鸿熙、石砚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马鸿熙,石砚平,湖南菓子工坊食品有限公司,许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7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为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80288249。负责人王周屋,行长。被执行人马鸿熙,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石砚平,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湖南菓子工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张公岭村199号村杜建辉私宅,机构代码:79472415-7。法定代表人石砚平,总经理。被执行人许雅,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以(2016)湘0104民初760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鸿熙名下位于长沙市×××人民东路××号星城世家A1栋303房的产权交易手续。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自愿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马鸿熙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398号星城世家A1栋3××号房产权交易手续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