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晋亿物流有限公司与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亿物流有限公司,李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2636号原告:晋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松海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89035360R。法定代表人:蔡永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志龙,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被告:李斌,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亿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亿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晋亿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亿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 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