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解连福与弥勒市彝乡洪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连福,弥勒市彝乡洪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1135号原告:解连福,男,1970年9月1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弥勒市彝乡洪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西一镇攀枝邑村民委员会租舍村民小组183号。法定代表人:杨洪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解连福与被告弥勒市彝乡洪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解连福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连福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连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原告解连福负担。审判员 程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云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