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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姜世洪与深圳市美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世洪,深圳市美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1555号原告姜世洪。被告深圳市美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炳林,总经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16年5月19日。二、离职时间:2016年8月11日。三、工资:220元/天。四、仲裁情况:原告向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华劳人仲(龙华)不【2016】5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五、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10工资l6610元,误工费6000元,共计226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六、本院裁决意见:关于工资,原告提交了由被告公司主要负责人宋某出具的欠条,载明原告共做工75.5天,总工资16610元,借支2100元,剩余欠其工资14510元,老石出面发放工资一半7200元,现因特殊原因借支2000元,剩余5200元;其余一半工资7310元,于9月1日前发放,如未发其误工费220元/月,前面误工费9天一起算。综上,被告尚欠原告12510元(5200元+7310元)。关于误工费,原告于欠条出具前误工9天,对该期间误工费本院予以支持,共1980元。鉴于出具欠条后,原告已不再为被告提供劳动服务,故对之后误工费不予支持。七、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美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姜世洪支付工资12510元;二、被告深圳市美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姜世洪支付误工费1980元;三、驳回原告姜世洪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洪  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丽敏(兼)书记员 陈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