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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98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1,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人王某2,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王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王某2伙同许志芳、朱小青、潘粉红、许士全(均已判决)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于2016年4月起,在本区大康路XXX号棋牌室内设置五张麻将桌开设赌场,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聚众赌博,并每局抽头台费人民币3元;同年10月初,又增设“斗牛”形式赌博项目,由被告人王某1、王某2及许志芳、许士全等人负责管理。同年12月22日,公安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许士全、潘粉红及参赌人员十七人,缴获赌资人民币550元及麻将牌三副。被告人王某1、王某2于2017年2月16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二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左士娥、许士飞、许志芳、朱小青、潘粉红、许士全、王铎兵、李山等人所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王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王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 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楠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