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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北龙道风电科技有限公司、郑州越达自动化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龙道风电科技有限公司,郑州越达自动化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龙道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越达自动化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河北龙道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25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北龙道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而货币接收一方为郑州越达自动化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位于郑州××技术开发区,该区域属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范围,故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李文超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