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曹见祯与张明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见祯,张明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2418号原告:曹见祯。被告:张明才。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见祯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明才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见祯撤回对被告张明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宫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