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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曹见祯与张明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见祯,张明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2418号原告:曹见祯。被告:张明才。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见祯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明才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见祯撤回对被告张明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宫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