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董秀文与田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秀文,田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1880号原告:董秀文,男,1949年1月3日生,汉族,工人,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淑杰,女,1951年1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田凯,女,1967年1月21日生,汉族,教师,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董秀文诉被告田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秀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淑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董秀文诉称,董秀文与田凯系亲戚关系。2016年,田凯向其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枚。借款到期后,董秀文曾向田凯多次索要借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田凯立即偿还董秀文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利息1.5分给付利息。田凯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董秀文与田凯系亲戚关系。2014年1月6日,田凯因做生意急需资金自董秀文处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分,并签订书面借条一枚。后每一年双方进行结息并重新出具借条。2016年1月6日,田凯重新出具借条,约定月利息1.5分,还款期限为2017年1月6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田凯未按约定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而成诉。上述事实,有董秀文的当庭陈述、借条复印件一枚在卷为证,田凯未出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田凯自董秀文处借款一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田凯应承担清偿责任。双方对于借期内的利息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未超出法定标准,故本院予以保护。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对于董秀文主张田凯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董秀文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6年1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分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29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