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继亮与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继亮,李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451号原告冯继亮,市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山西瀛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岚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继亮诉被告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继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1元,减半收取2575.5元,由原告冯继亮负担。审判员 曹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