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玉明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明,北京兆丰宏达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孙玉明,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执行人:北京兆丰宏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西枣林村村东22米。法定代表人孙宝其,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11号。负责人孙建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孙玉明与北京兆丰宏达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北京兆丰宏达机械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兆丰宏达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孙玉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兆丰宏达机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14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