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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勇、叶传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叶传坤,枣庄鼎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2117号申请人:李勇,男,汉族,1975年8月6日出生,住市中区。被申请人:叶传坤,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住枣庄市峄城区。被申请人:枣庄鼎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李勇与被申请人叶传坤、枣庄鼎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在市中区交警队事故科的鲁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扣押期限两年。在扣押期限内不得交付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照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