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左兴菊与尹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兴菊,尹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市鼓楼区慈帮花艺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4民初3492号原告:左兴菊,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平,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尹杰,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负责人:娄伟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军,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慈帮花艺店,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街*号凤凰水族花卉交易中心负*楼。经营者:尹杰。原告左兴菊与被告尹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市鼓楼区慈帮花艺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左兴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左兴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左兴菊负担。审 判 员 王 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董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