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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程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1620号起诉人:程玲,女,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收到起诉人程玲的起诉状。起诉人程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返还4218888元整;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下旬,自称是被起诉人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的业务员向起诉人程玲介绍在软件上买卖邮币卡、茶叶业务,称有内部消息,跟着庄家买卖,基本稳赚不赔。起诉人在其提供的“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软件上,并在其安排的老师指导下买卖邮币卡、茶叶,价格由交易软件即时显示,出入金亦是通过该软件实现。交易基本是小赢大亏,在2016年12月31日后软件就无法交易,资金也无法转出。经查询:起诉人的资金均打入了被起诉人的银行账户,总转入6318888元,总转出2100000元,尚有4218888元留在被起诉人的银行账户,交易软件为被起诉人的软件,交易规则亦是被起诉人制定的。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开展的这种买卖,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其实质是期货交易,是需要国家行政许可的行为,但是被起诉人并没有获得相关行政许可,依据《合同法》五十二条的规定,起诉人在软件上进行的交易无效,起诉人打在被起诉人银行账户上的款项应当返还。被起诉人关闭软件的交易及资金转出功能,致使无法交易和转出资金,被起诉人应当将资金返还。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供的被起诉人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关于停业整顿进展情况”的网站截屏显示,该公司根据国发(2011)38号文件、国办发(2012)37号文件、清整联办(2016)12号文件要求,结合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指示精神,为了全面保障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该公司自2017年1月20日起停业整顿。同时起诉人主张被起诉人系在未获国家行政许可得情况下开展期货交易,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程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侯丽萍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