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志刚与龙立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刚,龙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848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刚,男,汉族,1965年1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龙立辉,男,汉族,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刘志刚与被执行人龙立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龙立辉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立辉银行存款43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