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贺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佑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906号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578号。法定代表人卢国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亿军,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系该公司白马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贺佑明,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白马桥乡。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贺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现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清偿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4元,减半收取2192元,由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