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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义与袁超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袁超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2民初721号原告张义,男,汉族,1989年9月14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务农,住大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惠,大悟县大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诉讼请求、和解、签收法律文书、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袁超仁,男,汉族,1987年9月15日出生,安徽省濉溪县人,居民,住该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北路8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出庭应诉、和解、签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与被告袁超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张义负担。审判员  徐德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宇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