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烟台立信木业有限公司、曹现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立信木业有限公司,曹现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6民终22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立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德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宝鹏,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烟台立信木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住烟台市芝罘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现春,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上诉人烟台立信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现春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613民初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烟台立信木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7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自2014年起经济效益极为困难,职工流动量大,现正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办理困难企业认定手续;另一方面,被上诉人诉请的不应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且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9906元”,烟台市相关部门并没有公布,上诉人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上诉人于2017年6月30日前汇入被上诉人银行卡内600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汇入被上诉人银行卡内6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汇入被上诉人银行卡内5000元,双方之间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纠纷一次性解决,其它双方互不追究。被上诉人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72。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20元,由上诉人烟台立信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祥顺审判员 于 慧审判员 王家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