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金祥与杨冲、李言良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祥,杨冲,李言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936号申请执行人:徐金祥,男,1978年4月生,汉族,住保山市。被执行人:杨冲,男,1996年7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李言良,男,1983年9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徐金祥与杨冲、李言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3020元,受偿11820元,未受偿1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冲、李言良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耀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