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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金祥与杨冲、李言良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祥,杨冲,李言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936号申请执行人:徐金祥,男,1978年4月生,汉族,住保山市。被执行人:杨冲,男,1996年7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李言良,男,1983年9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徐金祥与杨冲、李言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3020元,受偿11820元,未受偿1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冲、李言良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耀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