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4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某等婚姻家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95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户籍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李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02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执行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要求车牌号为×××的斯柯达明锐小轿车一辆归李某所有。执行过程中查明,李某已给付被执行人刘某补偿款三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车牌号为×××的斯柯达明锐小轿车一辆归李某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爱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