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洛善与陈娟、袁号柱、张新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洛善,陈娟,袁号柱,张新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181号申请执行人刘洛善,男,194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古镇社区*排*号。被执行人陈娟,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路东段。被执行人袁号柱,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道东巷**号。被执行人张新学,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党校家属楼*楼*楼*户。刘洛善诉陈娟、袁号柱、张新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蒲民初字第0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为3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号柱已履行案款及利息28500元,被执行人张新学已履行案款及利息19450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已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保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