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安发平与綦江宏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发平,綦江宏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安发平,男,1971年9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被执行人:綦江宏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李开伍,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2016)黔2622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綦江宏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安发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綦江宏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开户的账号为5000116360005021××××有存款人民币58382.5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綦江宏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开户的账号为5000116360005021××××上的存款人民币58382.56元至黄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县支行账号为2363700104000××××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常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