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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梅韵国与张昌谊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韵国,张昌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480号申请执行人:梅韵国,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执行人:张昌谊,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韵国与被执行人张昌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房产已经被我院以物抵债,导致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1083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