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淑华与李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华,李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2085号原告李淑华,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李子伟,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华与被告李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小牧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