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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4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夏至与宋秀范、李彩、李连发、黑龙江开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至,黑龙江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秀范,李彩,李强,李连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47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夏至,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埃德蒙顿路79号1单元1104室。被执行人:黑龙江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79号。法定代表人:宋秀范,董事长。被执行人:宋秀范,女,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糖厂街160号。被执行人:李彩,女,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奥迪中国总部市场部职员,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糖厂街160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芙蓉里14号楼4单元401室。被执行人:李强,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79号。被执行人:李连发,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糖厂街160号。本院在执行夏至与黑龙江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秀范、李彩、李强、李连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属轮候查封;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570734元未满足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夏至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30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