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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中存与钱存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存,钱存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984号原告:陈中存,男,194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源方,盐城市大丰区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存霞,男,1972年5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7305136413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55888503H,住所地泰州市江州南路117号。负责人:姬景瑜,该公司经理。原告陈中存与被告钱存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陈中存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中存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中存负担。审判员 周 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广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