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铁山与张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山,张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293号原告:刘铁山,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泰安岱岳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钊,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科财税大厦。负责人:王存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宏,人寿财险泰安公司员工。原告刘铁山与被告张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张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铁山撤回对被告张钊的起诉。审判员 朱士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