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4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廖国柱与傅章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国柱,傅章世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196号原告:廖国柱,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吴文豪,重庆市大足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章世,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现在渝西监狱二监区服刑。原告廖国柱与被告傅章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国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国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廖国柱承担。审判员 黄公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