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81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钟祥华中国际车城开发有限公司与钟祥市东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华中国际车城开发有限公司,钟祥市东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070号原告:钟祥华中国际车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西环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063542042X。法定代表人:聂光汶,总经理。被告:钟祥市东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办西环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331763467H。法定代表人:杨治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钟祥华中国际车城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祥市东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江波审 判 员  陈立忠人民陪审员  魏文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