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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应来、禹辉耀等与王业军、禹早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应来,禹辉耀,赵彬智,赵志平,赵铁兵,赵金荣,王计怀,赵再阳,赵余美,王业军,禹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35号申请人执行人赵应来,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人执行人禹辉耀,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人执行人赵彬智,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人执行人赵志平,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人执行人赵铁兵,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人执行人赵金荣,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人执行人王计怀,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人执行人赵再阳,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人执行人赵余美,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王业军,男,汉族,邵东县人,住邵东县。被执行人禹早红,男,汉族,邵东县人,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应来、禹辉耀、赵彬智、赵志平、赵铁兵、赵金荣、王计怀、赵再阳、赵余美与被告王业军、禹早红等八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众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王业军、禹早红在怀化市沅陵县法院可领取的标的款43万元,本院据以作出(2016)湘1321民初6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众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经查,被执行人王业军、禹早红在沅陵县法院与刘桥兴、龙文静一案中已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王业军、禹早红可领取执行标的款43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业军、禹早红在沅陵县法院可领取的标的款4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