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潘国生、林雪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国生,林雪凤,绍兴铭阁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89号申请人:潘国生,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杰、钟亚娟,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雪凤,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申请人:绍兴铭阁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南区市场6号楼1032号。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65191403F。法定代表人:杨斌。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潘国生诉被申请人林雪凤、绍兴铭阁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潘国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林雪凤、绍兴铭阁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3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雪凤、绍兴铭阁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3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