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449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韩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韩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449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1年12月出生,汉族。冯某某与韩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某某中信银行账户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长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