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汪某与胡某某、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胡某某,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541号原告:汪某,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朱玉荣,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666号,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2795C。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南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67834006。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胡某某、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4元,减半收取1132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水淮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