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义与哈尔滨鸿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哈尔滨鸿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2执9号申请执行人刘义,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市伊春区。被执行人哈尔滨鸿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义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鸿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黑0702民初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义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刘义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鸿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02民初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