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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许振良与苌光海、周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振良,苌光海,周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775号原告:许振良,男,197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闫志义,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苌光海,男,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周华,女,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朱鹏,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振良与被告苌光海、周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振良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苌光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振良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振良撤回对被告苌光海、周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许振良负担。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典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