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81民初3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3445张顺祥与丁成城、张根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祥,丁成城,张根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445号原告:张顺祥,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丁成城,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张根官,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张顺祥与被告丁成城、张根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顺祥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顺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张顺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晓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