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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徐顺、杨丽英与徐泽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顺,杨丽英,徐泽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322号申请人:徐顺,男,汉族,1965年9月7日生,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人:杨丽英,女,汉族,1965年1月5日生,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申请人:徐泽瑞,男,汉族,1973年5月31日生,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度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顺、杨丽英诉被告徐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泽瑞名下价值592800元的财产,申请人徐顺、杨丽英已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并交付了29640元的现金补充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顺、杨丽英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泽瑞名下价值5928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484元(申请人徐顺、杨丽英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徐泽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