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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万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万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089号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09827075620904。法定代表人周仁聪,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聪,男,该联社平定信用社信贷员。委托代理人冯庆,男,该联社员工。被告朱万耿,男,汉族,1963年11月3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万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归还清尚欠的借款本息,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朱万耿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为79元,由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马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立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