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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初6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玉清与丁福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清,丁福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6157号原告:张玉清,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丁福连。原告张玉清与被告丁福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1134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牛羊肉店向被告出售牛羊肉等相关物品并配送,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五次欠付原告货款共计11344元。因索要货款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依据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及现有证据,本院无法认定明确的被告。在告知原告补正后,其仍然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等足以明确被告身份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玉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退还原告张玉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常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成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