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周杨、黄斌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杨,黄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255号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杨,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1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黄斌,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周杨、黄斌罚金一案【(2016)川1622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周杨支付罚金5000元,黄斌支付罚金5000元,已执行0元。现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金波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王洪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