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夏泰克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沈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泰克斯商贸有限公司,沈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032号原告:宁夏泰克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宁夏日用百货副食品批发市场6-B23营业房二楼。法定代表人:贺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沈永,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原告宁夏泰克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慧波书 记 员  袁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