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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湖北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与英山县智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英山县智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4财保9号申请人:湖北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白石坳三叉路口处被申请人:英山县智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湖北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英山县智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建的位于英山县梦丝家大道与迎宾大道路口东侧100米处温泉明珠小区8号和9号两栋楼盘底层12间商铺予以查封,其中8号楼盘为101、102、103、104号商铺;9号楼盘为101、102、103、104、105、106、107、108号商铺。担保人张乐以其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2996CC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车牌号为鄂J×××××。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英山县智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英山县梦丝家大道与迎宾大道路口东侧100米处温泉明珠8号和9号两栋楼盘底层12间商铺予以查封,其中8号楼盘为101、102、103、104号商铺;9号楼盘为101、102、103、104、105、106、107、108号商铺。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由英山县智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管,不得处分和毁损。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