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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乐山典城置业有限公司诉乐山凯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典城置业有限公司,乐山凯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3711号原告:乐山典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何晓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杨加文,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乐山凯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欧亚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宋祥华,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刘晓梅,女,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乐山典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山凯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典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乐山典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涛审 判 员  谢雨杉人民陪审员  王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张雨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