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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冯建国、李小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国,李小辉,杨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19号申请执行人冯建国,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李小辉,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杨丽娟,女,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建国与被执行人李小辉、杨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书堂审判员  程德志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西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