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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宇明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宇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刑初8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宇明,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邛崃市羊安镇中心卫生院院长,邛崃市羊安镇第十四届镇级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现住邛崃市。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同年5月26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同年6月14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赵宇明取保候审,2017年2月7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宇明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斌,四川致高守民(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孟亮,四川致高守民(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宇明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承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宇明及辩护人张斌、孟亮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因被告人赵宇明提出自己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延期开庭申请,并于2017年4月7日以邛检公诉刑变诉〔2017〕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邛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中的部分事实和适用法律予以变更,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承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宇明及辩护人张斌、孟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赵宇明担任邛崃市羊安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羊安卫生院”)院长,主持卫生院全面工作,包括公共卫生、药品采购计划审核、日常管理等内容。2013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宇明利用其担任羊安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卫生院药品采购过过程中,明知邛崃本地药品配送企业成都天兴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公司”)、成某草堂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草堂公司”)有希望增加药品购进量的请托事项,仍先后按月数十次收受上述两家公司给予的药品现金回扣,其中收受天兴公司药品现金回扣共计52万3千元人民币,收受本草堂公司药品现金回扣4万7千元人民币,合计57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购房、理财等生活开支。2016年5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赵宇明在邛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二楼主动找到在该处办事的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承认其收受医药公司回扣的行为。次日,赵宇明到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受贿行为。案发后,赵宇明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57万元。被告人赵宇明分别于2016年11月28日、2017年1月26日向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检举了张某的受贿行为和何某的贩毒行为。经查,赵宇明举报的张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已查证属实;而对于其举报的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该举报不符合立功条件。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宇明身为羊安卫生院院长,在药品采购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仍收受其回扣共计57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并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宇明揭发张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宇明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是认为有约18万元的受贿款系用于公务开支,应当予以扣除。被告人赵宇明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有约18万元的受贿款系用于公务开支,且系赵宇明作为羊安卫生院的法人代表代单位收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并非归个人所有,因此不应计入其个人受贿的款项。经审理查明,邛崃市羊安镇中心卫生院属公立事业单位。2009年2月被告人赵宇明被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聘任为邛崃市羊安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在被告人赵宇明任羊安卫生院院长期间,其负责的卫生院在药品配送企业天兴公司和本草堂公司采购药品。被告人赵宇明利用其有权对卫生院药品购买来源进行决定及对进购药品进行监管的职务便利,明知天兴公司和本草堂公司有增加药品购进量的请托事项,从2013年至2016年3月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两家公司给予的药品现金回扣,其中收受天兴公司药品现金回扣52万3千元人民币,收受本草堂公司药品现金回扣4万7千元人民币,合计57万元人民币,其中约18万元受贿款用于羊安卫生院的接待、餐费等公务开支,其余款项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16年5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赵宇明主动找到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承认其收受医药公司回扣的行为。次日,赵宇明到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受贿行为。案发后,赵宇明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57万元。被告人赵宇明于2016年11月28日向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检举了张某的受贿行为。经查,赵宇明举报的张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已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邛崃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及关于被告人赵宇明到案经过的说明,证人王某、孟某、寇某、杨某、曹某、冯某、廖某、秦某、郑某、黄某、季某等的证言,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职务任免通知、干部履历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羊安卫生院部分进药清单,被告人赵宇明户籍信息,被告人的供述,羊安卫生院日常开支账本,邛崃市反贪局关于赵宇明受贿款用于公务开支的补充侦查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宇明是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药品销售企业谋取利益,收受企业回扣共计人民币57万元,构成受贿罪,属受贿数额巨大。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宇明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宇明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宇明揭发张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宇明辩称其有18万元受贿款用于公务开支,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信,但该18万元系受贿款的用途和开支,不影响本案定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宇明系以羊安卫生院法人代表身份代表单位收受该用于公务开支的18万元,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人受贿数额巨大、受贿次数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赵宇明受贿所得人民币5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宇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先行羁押的34天,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赵宇明受贿所得人民币5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童 吉人民陪审员  刘贵荣人民陪审员  彭碧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小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