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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2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伟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高伟东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565号原告: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红星一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99174524M。法定代表人:韩以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俊军,男,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高伟东,汉族,1979年3月1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伟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30元,合计55元由原告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木提扎·艾克热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