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广州江美条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夷山市玄通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江美条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玄通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782号原告:广州江美条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钟志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植成炎,男,该单位经理。被告:武夷山市玄通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李炜东,执行董事。原告广州江美条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市玄通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江美条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计4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玉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