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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刑终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彬、吴坤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彬,吴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刑终214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彬,男。曾因犯盗窃罪2011年12月6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2015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坤,男。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逮捕。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睢宁��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彬、吴坤犯盗窃罪一案,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苏0324刑初2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彬、吴坤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彬、吴坤表示认罪服判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彬、吴坤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彬、吴坤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彬、吴坤撤回上诉。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4刑��2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浩亮审判员  王胜宇审判员  孙 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晶 微信公众号“”